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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31:11  浏览:9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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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为平衡农村种、养业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及本办法,向国家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
三、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等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范围。除以上品种外,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其它产品,需报经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备案。考虑到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只在某些农林特产集
中产区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集中产区的确定,以县(市)为单位自报征税品种,由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梨、苹果、桃、红果、葡萄等水果类的税率为6%;海、淡水养殖产品和芦苇、花卉等的税率为5%。林木收入暂免征。
四、国营单位生产的农林特产品产量,按当年实际产量计算;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人生产的农林特产品产量,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根据前几年的实际产量,并考虑到今后几年的发展变化,进行民主评议,一定几年或一年一定,具体办法由县(市
)人民政府确定。农林特产品价格按国家当年当地中等收购牌价计算,没有国家收购牌价的,按当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五、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减免:
(一)各种野生农林特产品收入,宅旁隙地零星农林特产收入,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农业院校和国营林场经营的农林特产收入,免征农林特产农业税;
(二)新垦荒坡、荒地、滩涂水面的农林特产,自有收入之年起,可免征农林特产农业税一到五年;
(三)在征税范围内的农林特产,某些地方因处于发展初期或末期而纳税有困难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农林特产农业税照顾;
(四)为避免重复征税,凡按税务部门现行规定已征产品税的农林特产,均暂缓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
六、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既可委托产品收购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代征,也可由乡财政所直接到户征收,采取哪种形式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对现在占用计税土地,按粮田征收农业税的农林特产,要改按本办法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粮食作物与应税农林特产间作的计税土地,在农林特产没有取得收入之前,原农业税额不变;农林特产取得收入后,按其中收入较高的品种征收一种农业税。
八、照章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应自觉向国家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款。对匿报农林特产收入企图逃避纳税者,经查明应追缴其偷漏税款;对拒不缴纳、情节严重的,可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198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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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67 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效为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今冬我市持续干旱,林内可燃物大量增多,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 禁火期
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2月20日。
二、禁火区域
日照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山林、林场)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要求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从事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用火行为;
2.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3.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社会公路正常交通除外);
4.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5.严禁未经检查进入禁火区域。进一步健全完善专兼职护林员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进入禁火区域人员严格登记和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及时排查整治火险隐患。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企业登记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企业登记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要争取用三年时间,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既与国家的金桥工程相连接,又有自己独立的数据中心和网络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系统的基本数据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个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的计算机管
理,使之规范化和程序化,不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本身的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期望。为此,现就企业登记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抓紧时间,在1995年年底以前,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实现企业登记、年检录入、查询及统计的计算机管理;同时,对辖区内登记企业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在1995年年底以前输入数据库,以备查询;有条件的地区,要尽早实
现区域性计算机联网。此项工作由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具体实施方案
(一)硬件配置:
386以上微机(如果新购置,应是486以上质量较好的原装机,如国产联想、金长城、进口COMPAQ、DEC-PC、IBM-PC等);有条件联网的地区,服务器可用486以上微机或专用服务器,工作站可用386以上微机(指标要求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
息中心第二个三年实施计划)。
(二)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DOS5.0以上
数据库管理系统:FOXBASE+或FOXPRO2.5
有条件联网的地区:
操作系统(网络环境):Netware 3.11以上或SCOUNIX3.24以上
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环境):ORACLE7.0以上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软件的开发,并在全系统推广单机环境下FOXBASE或FOXPRO版本的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应用软件、网络环境下ORACLE版本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公司登记管理应用软件。
(三)人员培训:
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用软件下发后,各地应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单位组织培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派人协助、指导。培训内容如下:
1、对业务人员进行计算机基本使用知识和应用软件操作使用的培训;
2、对系统维护技术人员进行ORACLE、FOXPRO等技术培训。
(四)经费来源与设备购置:
经费原则上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从规费中自行解决;对少数确有实际困难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支持。
设备的购置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要求自行解决,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解决。货源确有困难的,可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联系。

(五)与原有企业登记管理数据库的衔接:
一些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使用已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软件,建立了企业登记管理数据库,由于企业登记管理业务的变化,如果原软件不能完全适用于现有的业务需求,原有数据库的数据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推广软件标准进行转换。经转换后的数据,既要符合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的基本数据要求,又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需要增加具体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需的数据标准,将与应用软件一并下发。
(六)数据报送:
外资企业和公司登记管理信息定期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条件采用如下方式:
1、报送软盘;
2、远程点对网数据传递;
3、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计算机网络。
三、检查落实
此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负责检查落实。技术配套服务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中国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积极协助。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底之
前汇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算机配备及实施情况,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写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和抽查。



1995年3月21日